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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措施与违法行为

阅读量:104272016-07-01

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
扣留机动车 1.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
2.具有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扣留机动车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7.收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需要的;
8. 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
扣留驾驶证 1.饮酒、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吊销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6.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积分达到12分。
拖移机动车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除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外, 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妨碍其他拖移机动车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驾驶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的方式(122)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收缴非法装置 非法安装警报器、 标志灯具的;
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撤销机动车登记及驾驶人资格 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 公安撤销机动车登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及驾驶人资格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机动车驾驶证,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